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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取消开瓶费:消费契约本应平等协商!

来源:腾讯·大渝网[微博]  作者:小L  发表时间:2012/2/3 9:45:14  访问:1130人次
 

评论员: 唐孝忠

重庆市消委会发布消息称:4月底前,我市主城九区将取消开瓶费、最低消费门槛限制以及中午12点钟酒店、宾馆强制退房等行业不合理规定。昨日,渝中区消委会率先规定:2月底前,辖区内所有大中型酒店、餐饮企业应取消开瓶费、最低消费门槛限制以及12点钟强制退房的规定,并将退房时间延至下午2点。

上述消息,无疑是给消费者一个新春的福音,但对经营者来说,则是对其不公平契约的攻守同盟给予了否定。实际上,无论饭馆与食客,还是宾馆与住宿者之间,都是一种平等的消费关系,那么,在消费与服务之间,首先就应事先订立一个契约,经平等协商后,约定相互之间在消费和服务中的权利和义最终达成一种契约,最后完成交易。然而,开瓶费、消费限制门槛、宾馆退房时间等规定,则并不是在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的,而是经营者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尽管如此,这种意思表示也是一种契约中的一部分。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这些不公平的“规定”也是契约的部分,那么,你可要求经营者取消啊,或拒绝消费。可是,往往是经营者并未告知消费者这些不公“规定”,或消费者知晓后,却想到这是整个行业的通行原则,尽管力争也无济于事。所以,常常是消费者不知情,或知情后为时已晚,更多的消费者或许并不知道这些“规定”与民事行为的公平、自愿等原则相悖。

其实,到饭馆吃饭、到宾馆住宿,与到菜市场买菜一样,都是一种消费关系,都应遵守基本的平等自愿消费规则。就是说,先问价格,再进行协商,一旦达成合意,双方就成交,菜与钱交换后,这一交易便告一段落。若事后发现菜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重量误差,还可能发生争议,在协商无法达成和解情况下,便要求助于消费协会甚至工商部门、司法机关来协调、裁判。但现实中,往往是饭馆、宾馆整个行业自己先制定一些消费规则,即使谈不上强迫消费者执行,至少消费者也得屈从。这样的消费关系,谈得上是一种平等自愿的交易关系吗?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本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那么,双方在进行等价交换时,就应公平进行,先协商并达成消费契约,约定好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此约定执行。若约定不成,消费者可选择放弃,或许,放弃是抵制经营者单方不公“规定”的一种途径。若仍要选择该经营者消费,可向工商部门投诉,反映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违背了自愿原则。因此,今天重庆消委会否定叫停这些不公平“规定”,实质上是在消费者沉默许久,无力应对不公平“规定”的主动出击,力图规范经营者行为,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的消费关系。

开瓶费、消费限制门槛、退房时间单方规定等等不公平的经营者单方“规定”,尽管被消费者不自愿地接受多年,但出于对公平的最求,仍有一种强烈的愿望:打破这多年的坚冰!今天,重庆消费者终于如愿了,但愿从此,消费者要觉醒:消费时的平等协商事关其公平交易权利的实现,不可忽视而去事后做往往是无效的补救。而经营者更要诚实信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平等协商并遵循公平原则,因这才是其经营持续兴旺并能保持良好声誉,独具长久生命力的唯一选择。作为裁判的公权力,面对任何不公平的消费行为,也不能因与经营者有错综复杂关系而坐视不管,该出手时一定要依法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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