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6〕35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修订各类别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万州、黔江、涪陵、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有关食品行业协会:
近期,结合总局下发的《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市局正对原《食品生产通用监管要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进行修订,以形成新的通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近期将印发贯彻意见)。此外,针对2015年市局编制的《10类重点食品监管要点》,根据执法检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市局决定对其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经研究,现将相应修订任务下达给相关区县分局(见附件1),具体要求如下:
一、接受任务的分局为责任单位,对相应修订任务全权负责。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骨干人员负责修订工作,对原《10类重点食品监管要点》进行再审核,全面梳理相关食品生产全过程(从原料采购直至成品出厂)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或行业潜规则,确定具体的风险点和检查方法。其中,同一类别食品应至少细分到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名称”栏再分别编写检查要点,对大宗食品(如大米、大桶水)、特色食品品种(如榨菜)还应结合实际单独编写检查要点。
二、为确保修订质量,并发挥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作用,各责任单位在修订过程中,应主动联系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技术专家,发挥其在产品标准和检验、行业信息掌握、生产工艺等方面的优势,采取座谈、调研等有效形式,汇众智、广聚力,协同推进修订工作。
三、各责任单位应于2016年6月28日前向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报送修订初稿(样本见附件2,联系人:李华,联系邮箱:cqspscxk@163.com),市局视情况组织开会讨论修改,各责任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及时完善相关检查要点,由市局审定汇总后下发。
除市局确定的10类重点食品外,各分局应结合当地企业生产业态和监管实际,对辖区内其他类别食品自行编写检查要点,报市局备案。待运行成熟后,可择机纳入市局检查要点,在全市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4日
附件1
序号 | 食品种类 | 责任单位 |
1 | 粮食加工品 | 万州分局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渝北分局 |
3 | 调味品 | 调味料(含鸡精调味料):南岸分局; 味精:万州分局; 酱类、食醋、酱油:永川分局 |
4 | 肉制品 | 南岸分局 |
5 | 饮料 | 万州分局 |
6 | 酒类 | 江津分局 |
7 | 蔬菜制品 | 涪陵分局 |
8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九龙坡分局 |
9 | 糕点 | 九龙坡分局 |
10 | 豆制品 | 永川分局 |
附件2
责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食品名称 | 风险点及所在环节 | 风险描述 | 检查方法 | 备注 |
一 | 热加工熟肉制品(举例) | 1.检验检疫票据验证(进货查验环节) | 未经检验检疫;未与屠宰场签订供货合同,或票据无追溯性;检验检疫票据上的数量和进货数量不吻合。 | 查验是否与屠宰场签订供货合同,是否有相应批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票据上的数量和进货数量应吻合。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 | |
2.…… | |||||
3.…… | |||||
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