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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累计24分就吊销

来源:重庆食品安全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4/12/4 15:17:56  访问:885人次
    昨日,省食药监局印发了《甘肃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信用等级为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8分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其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厨师长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24分的,应当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法》规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6分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其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厨师长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信用等级为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8分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其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厨师长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培训合格证明;信用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的,其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厨师长等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培训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可适用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且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可适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且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24分的,应当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未规定可适用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但可适用罚款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无食品安全违法记分的,信用等级自动上升一级,记入食品安全红名单榜;食品生产经营者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无食品安全违法记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记分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记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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