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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食品添加罂粟壳最少罚两千

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3/6/26 10:32:23  访问:840人次
    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新修订的《重庆市禁毒条例》正式施行。6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法制支队庞勃支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新的《重庆市禁毒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基础之上,针对重庆特殊的地理位置,对以往的条例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一些新内容。

  禁毒机制 首次明确居委会职责

  新《条例》中,首次规定由公安机关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毒品管制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庞支队长介绍,新《条例》禁止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转让、出借有了新规定

  新《条例》中规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应当在交付易制毒化学品后三天内,将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香桂树首次进入管制范围

  重庆很多区县盛产香桂树。新《条例》中,重庆市首次将香桂树列入管制范围,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含麻黄碱类感冒药写入新《条例》

  庞支队长介绍,麻黄碱作为重要的制毒原料,在部分感冒药中,麻黄碱的含量甚至达到40%。我市首次通过立法加强对麻黄碱的管制。

  新《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到期的,生产、批发企业应当依法销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毁情况进行监督。

  毒驾入法

  据了解,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损失重大,教训深刻。因此,新《条例》中,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从事机动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驾驶等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活动,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罂粟壳

  罂粟籽

  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罂粟苗

  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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